停用设备管理国家标准
当前问题涉及的是特种设备停用管理的国家标准,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该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规定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在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时,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 停用和重新启用的程序 :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
在停用后30日内需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并告知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时,应进行检查,并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设备,必须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重新启用。
4. 报废程序 :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报废。
使用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填写报废申请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废,同时告知安全和财务部门。
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使用单位管理员认为可以继续使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后,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以上信息提供了特种设备停用管理的国家标准和相关程序,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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