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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证据有什么

夫妻分居的证据有什么

夫妻分居的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用快件性质邮寄,并注明“分居”,保留邮寄凭证;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通信记录;

5.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6. 证人证言,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最好能让证人出庭作证;

7. 其他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分居事实时,通常会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单独的证人证言可能难以被法院采纳,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此外,夫妻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异地居住,并不一定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除非能证明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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