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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产假规定

山东省产假规定如下:

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3.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此,山东省女性在生育时享有不少于15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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