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由哪些构成
1. 犯罪客体 :公共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且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 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破坏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放火、爆炸,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维修职责导致危险发生。如果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坏的是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或库存中的设备,通常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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